114學年度第1學期【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】
教育部學產基金114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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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內容 |
申請期限 |
即日起至114年10月02日(四)前 |
申請資格 |
一、凡設籍臺灣地區、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,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: (一)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,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。 (二)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。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。 ※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。但不包括下列學制: 1.大學校院碩士班、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、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。 2.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、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。 ※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,不得申請本助學金。 ※低收入戶學生轉學(系)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請領。 二、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: (一)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:每人新臺幣四千元。 (二)公私立大學、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:每人新臺幣五千元。 |
申請限制 |
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,不得申請本補助;已領取者,應繳回: (一)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。 (二)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。 (三)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。 (四)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。 (五)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。 (六)原住民學生助學金、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。 (七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。 (八)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。 (九)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。 (十)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。 (十一)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。 (十二)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。 (十三)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。 (十四)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。 |
繳交文件 |
1.申請表。 2.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,已於本校學務處生輔組完成申請「低收入學雜費減免」的同學免附低收入戶證明,未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學請附低收入戶證明。 3.前一學期成績 (教務處寄發之成績通知單,繳驗後立即歸還,或進入學生資訊系統顯示學期成績供承辦人查核),新生免驗成績。 4.轉學生欲申請,請攜帶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,繳驗後即歸還。 3.個人私章(註明:姓名及學號)。(請勿繳交高級材質印章,以木質印章為佳,已領回印章者請再次繳交) |
收件地點 |
日間部學生請繳交至學生活動中心三樓 S308課外活動組 /06-2540000 進修部學生請繳交至商學大樓一樓 B103進修推廣中心 /06-2535647 |